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平县院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7196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6月28日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4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9月17日16时10分,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宝雅牌无牌照电动四轮车,沿广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广安路与长春大道交叉口西侧时,与武某某驾驶的冀D**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经邯郸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2.3mg/100ml。广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武某某、王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平县公安局关于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物品清单;2.证人武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邯郸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酒精检验鉴定报告;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事故照片;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管会涛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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