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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86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住昌邑市**镇**村**号。2019年3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王某某、值班律师及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8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309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301KM+200M处,与曹秀荣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曹秀荣死亡,车辆受损。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被告人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9.61mg/100ml。经昌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办案说明等;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4、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善埔

2020年3月17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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