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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适用)(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秘密★庭审前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怀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北京振远护卫中心护卫员,出生地河南省安阳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县**镇**村**号,现住北京市怀柔区**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彭兴周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6月11日21时35分许,醉酒驾驶其黑色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豫E****6),由西向东行驶至本市怀柔区杨宋镇张自口村278号门口附近时,与吴某甲停放在路北的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京Q****7)和吴某乙停放在路南的小型轿车(车牌号:京Q****6)发生剐蹭。经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3.6mg/100ml。

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乙、吴某甲、李某某证言;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4.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行车记录仪录像;7.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110接处警记录、到案经过、工作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何萍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4册、光盘4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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