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大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8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青B*****号小型轿车,从宁张公路二十八公里到黄家寨镇,自北向南行驶至清平路口时,碰撞前方单某某驾驶的辽E*****号重型半挂车尾部,致两车受损,发生交通事故。经西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意见为: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单某某的陈述;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5.西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意见书;6.抽取血样刑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明珠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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