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王**,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2314,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阿岗镇**村委会**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罗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0时许,被告人王**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三轮摩托车行驶至红梁子至老阿岗1公里200米路段时,与柏**驾驶的一辆云0*****4号大中型拖拉机发生碰撞,致被告人王**及乘车人刘**二人受伤和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提取被告人王**静脉血样送检鉴定,结果为王**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294.47mg/100ml。经罗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柏**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王**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柏**等的证言;3、被告人王***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经抽血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94.47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海莲
(院印)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被取保候审(电话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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