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20〕48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9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现住伊川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11月19日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晚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伊川县**酒店饮回到家中,22时许,王某某驾驶豫C******号小型轿车,从家中出发行驶至**桥东**村口,被执勤民警查获。次日1时8分,王某某被办案民警带至**医院抽血化验。经鉴定,王某某所送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9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及前科证明、身份证明、到案经过、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单、认罪认罚悔过书等;2.证人武某某、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查获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春晓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于伊川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2册,48页,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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