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427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住蕉岭县**期**栋**,群众,无业,2018年10月15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蕉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4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蕉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蕉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和从业资格,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且驾驶车辆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及未配备押运人员等的情况下,驾驶粤MY****号牌轻型厢式货车运载156个液化气钢瓶,从蕉岭县出发到揭阳市一气库充装液化气。当晚约22时,王某某驾驶货车运载156个充满液化气的钢瓶从揭阳市回到蕉岭县蕉城镇**工业园路段,遇蕉岭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检查,便弃车逃离现场。车上的156瓶液化气由蕉岭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移交蕉岭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处理。经蕉岭县城市场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现场对液化气钢瓶瓶码进行核查,发现其中未过期钢瓶4个、过期钢瓶10个、报废钢瓶142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蕉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育林
检察官助理:罗燕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粤MY****号牌轻型厢式货车一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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