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诉刑诉〔2016〕290号
被告人王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6年9月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19日晚20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径**区**街道**居委**大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2、被告人王某的供述;
3、扣押无牌二轮摩托车等物证;
4、血液检验报告书;
6、现场检查笔录和照片;
7、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在未取得驾驶证情况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明槟
二0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附项: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随起诉书移送 。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