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民权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7日20时2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N*****小型客车由南往北行驶至民权县**镇**庄西头(**线****县道9公里300米)处,被巡逻的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省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119.2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河南人口信息查询、前科查询证明、查获经过、驾驶证查询证明、机动车查询证明、现场酒精含量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吸毒检测报告书;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河南省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永忠
检察官助理:张晟杰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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