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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6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住迁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在迁安市**镇集贸市场上销售性保健品,张某某服用从王某某手中购买的“美国特大号”后,身体出现不适并住院治疗,2019年9月6日16时51分,张某某向迁安市公安局报警。2019年9月7日上午10时许,迁安市公安局民警与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王某某的摊位上、面包车内检查发现“粒粒硬”等10种共11盒性保健品。经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检测,王某某销售的性保健品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2018年3月15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冀B3S5C9号小型客车沿迁安市**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镇政府东500米处,因处置不当驶入路边沟里,造成其本人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王某某的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94.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性保健品及照片。2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信、扣押清单、迁安市公安局办案说明、到案经过。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检测报告;迁安市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国强

     2020610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迁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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