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8197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西湖区**公寓**幢**单元**室,现住本市富阳区**街道**路**号**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危险驾驶罪
2019年5月12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浙A*****号小型轿车,从本市富阳区**街道**岛**园行驶至**酒店停车场,后行驶至**岛码头准备过渡,因逆向行驶与码头管理人员发生纠纷,后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1.7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危险驾驶案涉案照片及说明、查获醉酒驾驶经过情况说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现场处警笔录,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朱某某、楼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 视听资料:**岛码头周边监控视频、王某某驾车情况视频光盘,视听资料制作情况说明、记录查获及抽血经过视频光盘。
二、妨害公务罪
2019年5月12日下午,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中队民警盛某某接110指令,带领协警蒋某某、李某某前往本市富阳区**街道**岛处置一起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警情。在民警盛某某、协警蒋某某等人依法要求涉嫌危险驾驶的被告人王某某前往医院抽血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拒不配合,并采用推搡、打巴掌等方式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蒋某某因外伤致左颞下颌及面部受伤,其损伤程度未达到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照片,人民警察证、工作证复印件、工作证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盛某某、李某某、刘某甲、戚某某、刘某乙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鉴定结果告知单;
6. 视听资料:处警记录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适用《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盛超
2019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原处。
2.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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