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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_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城检公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201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嘉峪关市**镇**村**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0月30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镜铁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于2016年6月11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雄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2001年1月19日被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5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3月15日被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9月25日被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29日被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5日至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危险驾驶罪

2019年11月3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甘BG****号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嘉峪关市体育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体育大道与朝阳路路口处,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过路口时,与张某某驾驶的甘BC****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驾车驶离现场,并于当日22时35分许沿嘉峪关市胜利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青禾园东门附近处,与朱某某驾驶的甘B2****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追尾碰撞,造成被告人王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被公安人员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247.64mg/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妨害公务罪

2019年11月30日22时35分许,嘉峪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民警席某某、辅警吴某某接110指挥中心派警后,赶往嘉峪关市胜利路青禾园东门附近处警,被告人王某某在事故现场拒不配合,并采取辱骂、吐口水、推搡、殴打等行为阻碍民警执行公务,致席某某、吴某某二人身体受伤。经鉴定,席某某、吴某某二人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

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镜铁交警大队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两起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张某某等8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案发时的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且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ml以上,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并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生海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嘉峪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被告人王某某讯问笔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光盘3张;

5.涉案财物随案移送法院(详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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