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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99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51976********,汉族,大学本科,案发前系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东区**园**号楼**门**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牌照为津F****8奔驰汽车行驶至南开区劝业场西南角店附近时,与路边停车位正常停放的津F****2大众汽车发生碰撞事故,该停车位工作人员刘某某向王某某告知事故情况时,被王某某辱骂并殴打。后路过群众李某某上前劝阻时亦被王某某殴打,刘某某遂报警。同日23时30分许,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兴南派出所民警在接报警后至案发地处理该起警情时,发现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并欲驾车逃跑,民警及时将王某某控制并询问情况,在此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持续辱骂民警,并用拳头击打民警牛某某、邢某某等人,致二人受伤。经鉴定,刘某某头皮裂伤构成轻微伤,民警邢某某、牛某某伤情均不构成轻微伤,被告人王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77.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已同本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铁

                                    检察官助理:王天宇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其居住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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