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425199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暂住张家港市**镇**街道**路**号(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虞城县**镇**村)。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0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交通肇事
2019年8月28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无证驾驶苏EE****小型轿车沿张家港市201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201县道17公里+100米路段时,因过度疲劳,在限速路段超速行驶并偏驶道路东侧,该车前部先后撞击沿201县道由南向北驾驶二轮电动车的杨某某、站立在路边的陶某某(男,殁年68岁)、骑坐停在路边三轮电动车上的卞某某(男,殁年72岁)及道路东侧路灯杆,致陶某某当场死亡,卞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杨某某受伤,三车及路灯杆损坏。经鉴定,杨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事发后王某某弃车逃离事故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医学死亡证明书等;
2.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张家港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鉴定书等;
5.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等;
6.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道路监控视频等。
二、危险驾驶
2019年3月24日2 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苏EE****小型轿车,沿张家港市杨舍镇小河坝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百桥卡口路段时,撞击路中警示护栏,致护栏及车辆损坏。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50mg/100ml。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已赔偿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等;
2.证人黎某某、贺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张家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2人死亡,1人轻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被告人王某某还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交通肇事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还如实供述自己危险驾驶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高雄伟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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