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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交通肇事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425199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暂住张家港市**镇**街道**路**号(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虞城县**镇**村)。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0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7月9日、2019年9月26日已分别告知被害单位、被害人及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被害人及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8日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2019年8月30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某不在案为由将本案退回本院,本院于当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张家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9月25日,张家港市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先后20191018、2019122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118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张家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1129日,该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将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交通肇事

2019年8月28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无证驾驶苏EE****小型轿车沿张家港市201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201县道17公里+100米路段时,因过度疲劳,在限速路段超速行驶并偏驶道路东侧,该车前部先后撞击沿201县道由南向北驾驶二轮电动车的杨某某、站立在路边的陶某某(男,殁年68岁)、骑坐停在路边三轮电动车上的卞某某(男,殁年72岁)及道路东侧路灯杆,致陶某某当场死亡,卞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杨某某受伤,三车及路灯杆损坏。经鉴定,杨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事发后王某某弃车逃离事故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医学死亡证明书等;

2.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张家港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鉴定书等;

5.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等;

6.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道路监控视频等。

二、危险驾驶

2019年3月24日2 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苏EE****小型轿车,沿张家港市杨舍镇小河坝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百桥卡口路段时,撞击路中警示护栏,致护栏及车辆损坏。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50mg/100ml。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已赔偿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等;

2.证人黎某某、贺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张家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2人死亡,1人轻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被告人王某某还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交通肇事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还如实供述自己危险驾驶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雄伟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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