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定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7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村**庄**号。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月16日被定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_。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15时4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鲁******小型轿车,行驶至定陶区冉黄路北5公里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9.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查获及抽血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伟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村**庄**号。
2.案卷一册及全部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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