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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单位行贿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公诉刑诉〔2020〕107号

被告单位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0832******,单位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幢**号,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诉讼代表人戴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01021982********,系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352905****。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01021974********,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昆明市盘龙区**路**栋**单元**号。因涉嫌行贿犯罪,2019年3月12日被昆明市呈贡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3月19日被解除留置。因涉嫌单位行贿罪,经本院决定,2019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呈贡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告知了被告单位、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单位和被告单位辩护人、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退回昆明市呈贡区监察委员会补充侦查,同年2月13日,昆明市呈贡区监察委员会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单位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违规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该公司工作人员多次送给时任昆明市呈贡区**中心**的黎某某(已判刑)现金和购物卡共计54.9万元,其中时任该公司**的被告人王某某送给黎某某财物共计21.3万元。具体情况为:

1.2014年春节前,王某某在昆明市教场东路五十七医院旁的部队大院门口送给黎某某3万元和1000元本元卡;

2.2014年8月,王某某在上海东盟大厦黎某某办公室送给黎某某3万元;

3.2014年中秋节前,王某某在昆明市教场东路五十七医院旁的部队大院门口送给黎某某15万元;

4.2014年中秋节前,黎某某在博鼎第七街区工地进行现场查看时,王某某送给黎某某2000元;

5.2014年11月至2018年,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违规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其员工多次送给黎某某现金和购物卡共计33.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黎某某、欧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云江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昆明市盘龙区**路**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3888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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