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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制造枪支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吉市院公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6********501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陕西省宁强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4日,2020年10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于2018年6月13日由陕西省宁强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8月23日公安部指定该案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机关管辖,同年9月18日陕西省宁强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至昌吉市公安局。经该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2月27日向上级检察院报请指定管辖,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会商,于2020年9月8日同意该案由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4日、4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4日、5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4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年底,被告人王某某为吓唬、驱赶吃庄稼的野猪,外出在市场购买一根无缝钢管,在家中利用木工工具自制枪托,使用弹簧螺杆等工具以焊接方式制造疑似火药枪一支。

2018年1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因所造第一支抢支发射声音较大,通过淘宝网购买钢管、瞄准镜等物品,在家中利用角磨机、电钻等工具制造疑似枪支一支。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中一支疑似枪支为射钉器改制的火药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具有致伤力。另一支疑似枪支为自制火药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具有致伤力。

2018年5月28日,陕西省宁强县公安局电话传唤被告人王某某,并将王某某私自组装的两支疑似火药为动力枪支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两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海泉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在昌吉市,联系电话:18292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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