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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某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494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9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号,因涉嫌犯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齐家务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等网络直播平台进行淫秽色情表演,共计非法获利114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2.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交办说明,交易记录查询明细,户籍信息;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牟某为目的制作、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文成

        张德锋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乡**村**号;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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