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19〕3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221975********,满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海城市**高中**。出生地辽宁省本溪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路**号**,现住址海城市**镇**街。因传播“法轮功”非法宣传品并私藏大量“法轮功”宣传品,于2001年10月18日被本溪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两年。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8年8月23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4日由海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8年10月25日向海城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28日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12月28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管辖;2019年1月8日,海城市人民法院将该案退回海城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1月10日,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海城市人民检察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11月21日至2018年12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上半年至2018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承租海城市南台镇南台站区**区**号房屋用于制作法轮功宣传品;2018年8月22日,经群众匿名举报,该制作点被海城市公安局国保大队查获。经海城市公安局国保大队认定:所查获的物品均为宣扬法轮功,攻击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的邪教宣传及练功物品及制作工具。其租住的房屋内制作法轮功书籍《共产主义的终极目的中国篇》736本(其中436本已经装订成册),并印制印有法轮功宣传标语的一元人民币3021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印有法轮功宣传标语的壹圆人民币3021张;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劳动教养决定书、辽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海城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对王某某涉案物品的勘查情况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公安机关搜查全程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景慧
检 察 员: 张 岩
2019年1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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