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2195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现住河间市北石槽乡**村。2005年5月24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河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1年1月13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3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河间市公安局监视居住,5月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经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4日被河间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自1996年习练法轮功,曾于2005年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河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1年刑满释放后,王某某不思悔改,继续从事邪教活动。2020年5月2日晚,王某某携带大量“真实的法轮功”、“天赐洪福”等法轮功宣传品到河间市诗经村乡东诗经村,散发、张贴法轮功宣传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真实的法轮功”、“天赐洪福”等法轮功宣传品57份,后公安就干又在村内其他部位搜查到“法轮大法好”、“天赐洪福”等法轮功宣传品46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办案说明、法院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王某某、墨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王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实施邪教活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继续实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稳扣
检察官助理:李汉良
二0二0年七月二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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