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二部刑诉〔2019〕4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021973********,汉族,大学文化,云南**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云南省**商会常务副会长、昆明市**商会会长,河南省南阳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于2019年5月8日被河口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由河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口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1.2008年底,尚某某得知被告人王某某与时任昆明市**区区委书记罗某某私交甚好,关系密切,故请托王某某帮忙疏通关系,承揽政府工程项目。被告人王某某将请托事项告知罗某某后,罗某某打电话给时任**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甲,请李某甲关照。2008年11月25日,尚某某、文某某挂靠的云南省**机关绿化美化中心顺利取得昆明市**区**公司发标的昆明市**中学新校区建设工程绿化二段标的工程。2011年左右,王某某以买房为由向尚某某索要人民币10万元。
2.2009年年初,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饶某某得知被告人王某某与时任昆明市**区区委书记罗某某私交甚好,关系密切,故请托王某某找罗某某帮忙协调项目工程。被告人王某某将请托事项告知罗某某后,罗某某打电话给时任五华区水务局局长何某某请其给予关照。同年3月,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顺利取得昆明市**区**局发标的**区**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在昆明市**区**酒店停车场收受饶某某送给的人民币10万元;2009年中秋节前,被告人王某某在昆明市**酒店停车场再次收受饶某某送给的人民币10万元。
二、行贿罪
被告人王某某多次请托罗某某为其子女读书、就业、购买房屋、房屋租赁以及**区**工程、昆**绿化工程、**路绿化工程、**区**公路工程招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并于2017年至2019年每年春节前,先后三次在在罗某某位于昆明市**区**罗某某位于昆明***区的办公室内,送给罗某某人民币共计60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经云南省纪委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尚某某等人的证言;
3.价格认定结论书;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利用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王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三百八十九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佳佳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河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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