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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刘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琅检一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 197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现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巷民房(户籍地安徽省怀远县**镇**村**组)。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系王某某妻子,女,197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51979********,汉族,文盲,个体,现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巷民房(户籍地安徽省怀远县**镇**村**组)。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1月1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晚上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及其妻子被告人刘某某来到滁州市琅琊区站北一巷被害人黄某某租住的35幢414室,用钥匙开门进入室内,盗窃了被害人黄某某的一台台式电脑和一台红双喜落地扇。经滁州市物价局直属分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台式电脑价值人民币900元,被盗红双喜落地扇价值人民币60元。

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被盗物品被追回并返还了被害人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台式电脑、落地扇等物证。

2.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前科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3.被害人黄某某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学松

检察官助理  韦桂杰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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