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4〕113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11958********,汉族,文盲,捕前无业,暂住兰州市城关区雁滩(具体门牌号不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道**路**号)。2013年11月8日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兰州银行门口,向他人递送非法制造的假发票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王某某手上查获用来向他人出售的非法制造的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一张(发票代码为:262001312201,发票号码为:00145712),票面价值为120万元。经过鉴定,上述发票为假发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翻译许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建筑业统一发票一张;信封一张;代开发票名片一张;通话记录;短信记录;鉴定证明;物证照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刑律,协助他人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 陇、张 静
二O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需要出庭的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需要保护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5.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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