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瀍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11969********,汉族,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路**村**号,现住洛阳市瀍河区**小区**号。2010年9月25日因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因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洛阳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10月27日、2020年1月7日两次分别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11月8日退回洛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2月6日该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1月21日二次退回洛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2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从事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活动,2019年5月22日洛阳市公安局在王某某住处查获其手机以及装有东鹏科技开票软件电脑一台。从被告人王某某手机中提取开票信息经查获由被告人王某某出售的洛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河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5张(发票代码为:04100180****,发票号为:6861****-6861****),价税合计共计500300元;由被告人王某某出售的洛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2张(发票号:3643****、3643****),价税合计共计200475元;由被告人王某某出售的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河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15张(发票代码04100180****,发票号:6861****-6861****,价税合计共计1500060元;由被告人王某某出售的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整治水普通发票1张(发票代码:410014****,发票号:0185****,价税合计共计83450元。经查实,上述票据均系非法制造。综上,由被告人王某某出售的河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共计为2284285元。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表现证明、刑事判决书;《河南**建设工程公司审计报告》及发票明细、《洛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发票明细、《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发票明细、《洛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老城分公司审计报告》及发票明细、洛阳**会计师事务所授权书及资质资料;孟津县税务局发票证明;王某某处查处的U盘开票信息、河南**商贸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表》;河南**商贸有限公司开票明细、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洛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张某某银行账户流水、陈某某微信截图信息、朱某某银行明细;王某某微信截图信息、王某某微信聊天记录信息;2、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4、证人赵某甲、陈某某、郭某某、赵某乙、王某某 、陈某甲、张某甲、张某乙、杨某某、李某某、朱某某、张某丙、韩某某、翟某某、赵某某的证言;5、洛阳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电子数据勘验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发票管理法律、法规,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累计数额达到228428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旭艳
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洛阳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侦查卷宗5册,光盘1张,《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审计报告》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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