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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偷越国(边)境案)(公开版)_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一部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耿马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晚上23时许,耿马自治县**镇**村民兵巡逻队队员在**镇**村委会岔路口**界桩附近中方一侧边境小路抓获准备非法出境至缅甸老街的被告人王某某。后民兵将王某某移交至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处理。经查,被告人王某某曾于2020年4月20日因非法出入境被**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作出罚款肆仟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

2. 书证:身份信息、协查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活动轨迹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 证人施某某、字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检查、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

6. 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手机数据提取光盘1张,同步录音录像光盘6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我国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远芳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 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

2.公安卷2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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