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8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街道**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6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乘坐私家车到达镇康县**镇,欲通过中缅边境便道非法出境至缅甸老街。同月7日4时39分许,王某某步行途经**附近的**时,被临沧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民警当场查获,同日被临沧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行政处罚。同月中旬,王某某从**镇非法出境至缅甸老街。同年6月24日9时许,王某某从镇康县**入境时被清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分站执勤民警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前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正侧面照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4.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爱玲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4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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