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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680号

被告人王某甲(自报),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021982********,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汨罗市**区**村**组。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3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3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已判决)在本市本市**镇**社区**号**楼合伙经营的东莞市**电子有限公司内,雇用蒋某某(已判决)担任公司生产主管,在未取得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电子株式会社授权的情况下,组织多名员工在该公司内私自加工生产带有**、**注册商标的手机屏幕总成。2015年8月13日,公安机关在东莞市**电子有限公司抓获王某乙、蒋某某,搜获带有**注册商标的**手机2屏幕总成(成品)2815个(其中2470个为不良品,345个良品约价值27600元人民币)、**手机3屏幕总成(成品)2284个(其中256个为不良品,2028个良品约价值192660元人民币)、**手机4屏幕总成(成品)174个(均为不良品)、**手机2、3、4型屏幕半成品(原材料“盖板”)8470个,搜获带有**注册商标的手机屏幕成品760个(不良品)和加工**手机屏幕的模具6个及送货单据一批。经鉴定,上述印有**、**商标的产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王某甲于2019年8月14日在湖南省汨罗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查获的假冒**手机屏幕总成等物证,涉案财产价格认定表,**公司鉴定证明等书证,证人郑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甲及同案人王某乙、蒋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视国法,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熙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五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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