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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二部刑诉〔2019〕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镇**路**号。2019年9月24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8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为缓解其经营的湖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资金周转困难,在中国银行**分行申领了一张透支额度为20万元的中银白金信用卡(卡号为40967056********)。2017年2月至11月,王某某因经营困难,多次使用该信用卡在POS机上进行虚假交易套现。截止2018年1月26日,上述信用卡共透支本金199318.13元,王某某在还款到期后改变联系方式,逃匿外地。中国银行**分行工作人员在多次采取打电话等方式向王某某进行催收无果后,分别于2018年11月14日、2018年12月18日在《**日报》进行公告催收,王某某仍未归还。

案发后,王某某已归还上述中国银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99318.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对账单、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陈某甲、杜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等;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昌力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仙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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