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安徽省宿州市人,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住埇桥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中国银行宿州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590734********,额度为5万元,期间提升临时额度2万元)。至2017年1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透支消费该信用卡人民币6.9万余元,该行工作人员自2017年2月至2018年6月期间多次以电话、信函、上门的方式向被告人王某某催收未果。该行遂于2018年9月14日报案。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亲属归还银行7.5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月13日10时许在宿州市**中学西门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信用卡申请材料、对账单、银行催收记录材料、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孙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人民币6.9万余元,数额较大,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 琴
2020年4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宿州市埇桥区**小区**单元**室,联系电话153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补查材料壹佰壹拾肆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