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满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21993********,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大街**小区**楼**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2018年12月12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7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满洲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案,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帮被害人崔某某办理光大银行信用卡后,王某某以激活信用卡为由,骗取崔某某银行信用卡手机验证码后,用POS机将信用卡内14956元人民币套现。上述骗取人民币被王某某用于偿还小额贷款公司贷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曙光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满洲里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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