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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保险诈骗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金融刑诉〔2020〕2645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8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村**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2019年3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由本院以涉嫌保险诈骗罪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9年3月,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医院等场所搭识交通事故伤者,许诺为伤者代理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索赔能获得更多保险金或赔偿款,与伤者订立口头或书面代理索赔协议,并与司法鉴定人、律师共谋,由司法鉴定人出具与伤者伤残等级不符的伤残等级鉴定意见,由律师钱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依据上述鉴定意见,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手段,骗取**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保险公司支付高于其应当支付的事故理赔款。

2017年8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按刘某某授意,在医院搭识交通事故伤者曾某某,在代理曾某某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索赔过程中,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理赔款金额共计人民币12,000元。

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证人曾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上海**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反馈单,上海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咨询意见书,上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审计报告,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与刘某某等人共谋,在代理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索赔过程中,使用与伤者伤残等级不符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通过民事诉讼,骗取保险公司理赔款的经过及金额。

2.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一大队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到案情况。

3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一大队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身份情况。

4.被告人王某某对本案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杰

2020年6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312081****)。

2.案卷材料二册,司法审计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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