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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侵犯著作权案)_山东省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31197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山东省高某某人,政治面貌:中共党员,现任山东省**检验检测中心副主任,户籍所在地:高某某**路**号**号楼**单元**号,现居住地:高某某**号。因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淄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淄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于2007年在互联网上注册建立了个人网站“**文献网”(域名www.**com),并将其搜集到的各类国家标准上传到网站上供人下载。2014年开始,王某甲通过在“**文献网”设置“确认付款购买”链接、添加QQ、微信、电话号码等方式销售标准,并于2018年请王某乙帮忙对网站进行改版,同时借用张某甲的高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商户微信在“**文献网”上开通微信扫码在线支付功能,以便收取支付款。2014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王某甲通过其“**文献网”网站、其个人微信、高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商户微信、QQ、淘宝等平台非法销售国内标准10558条,国外标准704条,侵犯了涉及国内外20余家标准类出版社或标准组织的出版著作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淄博市文化市场管理局《案件线索移交函》证实:淄博市文化市场管理局接标准出版机构自律维权发展联盟18家成员单位出版社举报后,发现自称“**文献网”(WWW.**.com)的网站存在侵权行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向淄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移交案件线索的情况。

2.被告人王某甲供述与证人宋某某、杨某某、张某甲、任某某、朱某某、张某乙、刘某某等证言及王某某自2019年3月23日至2019年7月25日销售标准明细证实:被告人王某甲通过“**文献网”、QQ、微信等方式销售“标准”牟利的情况。

3.被告人王某甲供述与王某乙证言相印证,证实王某乙帮助王某甲对“**文献网”改版并添加微信扫码支付功能的事实。

4.被告人王某甲供述与张某甲证言相印证,证实由张某甲提供其高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供王某甲在“**文献网”收取支付款,后跟王某甲进行结算的事实。

5.被告人王某甲供述与任某某、朱某某、张某乙、刘某某、郭某某证言及任某某、朱某某、张某乙提供的购买清单、转账记录发票复印件、刘某某提供的开具发票明细等证据证实王某甲销售“标准”后通过淄博**代理记账有限公司为买家提供发票的事实。

6.测绘出版社、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等23家单位出具的《鉴定函》证实“**文献网”所销售的标准出版物中,侵犯了20家单位的版权,合计标准10915条。

7.ISO、IEC等6家国外标准机构提供的鉴定文件证实王某甲销售的704条国外标准侵犯其著作权的情况。

8.《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6.16”非法出版物案件中所涉及著作权问题的复函》(市监标创函[2019]2350号)证实:标准作为有形的智力创作成果,是具有著作权;国家标准著作权归属于发布单位,且符合国际通行规则。

9.《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国际标准版权归属有关情况的复函》(国标委发函[2020]23号)证实:ISO、IEC对其组织制定颁布的相关国际标准出版物依法享有版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10.《国家版权局关于在查处侵权盗版案件中标准类出版物有关著作权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国版发函[2020]1号)证实:强制性标准是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推荐性标准不属于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推荐性标准的著作权属于标准作品的作者。

11.“**文献网”相关情况截图证实:“**文献网”的备案信息及搜索界面、下载界面等相关情况。

12.对扣押的台电硬盘、希捷硬盘、西数硬盘、联想一体机、华为手机进行检验证实:提取王某甲QQ号249585****、微信号******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相关信息中销售标准牟利情况。

13.王某甲电子档案证实:被告人王某甲已达完全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共计11262份,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王某甲系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成立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上缴非法所得26万元,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无违法犯罪前科,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银萍

检察官助理:辛晓芳

2020年1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取保候审于住处。

2.卷宗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电子卷宗光盘1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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