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公开版)_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83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75********,汉族,初中毕业,****,经商,住镇平县**街道办事处**路**小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5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9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批准逮捕,次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1月10日被镇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自2017年底至今,在河南省镇平县**街道办事处**路**小区的家中通过网络自学技术,使用自己QQ号******加入***买卖群,网购“Vps”软件登陆境外网站,并在QQ群内购买外国国家公民的邮箱账号密码,登陆邮箱获取邮箱注册外国公民的身份信息来注册***、***账号。再从QQ群中购买来成套的中国居民身份证照片和其身份证注册的预付卡账号信息用以绑定、激活其注册的***账号,激活的***账号绑定至其注册的***账号。每套***、***l账号按照等级不同,以每套20元至45元不等的价格在其QQ群内出售。

被告人王某某共计获取含有中国公民手持身份证照片(JPEG格式)5138套,共计出售****账户300余套,获利746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积极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QQ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明细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现场勘查笔录、电子物证现场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涛

书记员:徐杰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