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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07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河南省兰考县**乡**村**组,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兰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兰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2018年在电信公司工作过,2019年5月通过百度贴吧认识“地推倩倩”开始做中间商,由“地推倩倩”给王某某推荐地推微信群,王某某从地推微信群里面的多个移动、联通、电信公司的人手里接办理手机卡冲业绩的单子,再联系靳旭阳、郭斌等人为首的地推团队以及个人,或自建地推团队,打着为群众办理社保认证的名义采集公民个人信息,实际是切换办卡软件采集公民信息注册手机卡,被告人王某某从中赚取佣金,平均每条信息获利1-2元,2019年5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其地推团队非法获取公民信息一万多条,非法获利六万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王某某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微信交易记录转账明细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另有其他证明证明案件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移动、联通、电信等公司人员与地推团队的中间商,从移动等公司人员处接办理手机卡冲业绩单子后,交由下级地推团队打着为老人办理社保卡认证的幌子,非法采集公民个人信息,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改枝

刘永峰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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