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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201031996********,汉族,高中文化,**中介业务员,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苑**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街**号**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3月31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出于让他人帮忙介绍客户的目的,将含有本市雨花台区和昌湾景、江宁区绿地理想名苑和中国铁建原香颂三个小区业主的姓名、电话、户号等内容的电子表格,通过微信发送给吴某某、彭某某、龚某某等多人,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共计约14276条。

2019年3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彭某某、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辨认、电子数据检查等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提取的被告人王某某手机中的电子表格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明

检察官助理:田园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苑**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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