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一部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5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镇**村**组,捕前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楼**,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刑事拘留,经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王某某在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楼**室,通过网络联系到沈阳市苏家屯区南京南街**号**城**楼**室的姜某某(另案处理),并通过QQ软件从姜某某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10738条,出售给他人谋取利益。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网络向姜某某等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后向外出售,从中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
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表、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不动产租赁合同书;
2.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房某某、崔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8份;
6.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相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爱成
检察官助理:潘淑杰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羁押于沈阳市苏家屯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八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度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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