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19〕109号
被告人王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3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富阳区环山乡**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5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王某在杭州市富阳**装饰有限公司上班期间,从赵某某、李某等人处以索要、互换等方式非法获取本市富阳区金汇首府、逸品春江、山水悦府、锦绣兰庭等小区业主的姓名、联系电话、房号、面积等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 088条。同时,被告人王某将自己获取的逸品春江、金汇首府小区业主信息共计907条提供给赵某某、胡某某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赵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微信聊天记录及表格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非法获取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稼嫦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住原处(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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