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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公诉刑诉〔2020〕Z42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97******3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区,现住广东省汕头市**区**街道**巷**号**房。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3日、5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6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为非法获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自2019年6月份开始通过“线上代”(另案处理)为严某某(另案处理)实名注册手机号码卡共1100张,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0元。2019年8月份,王某某向同案犯黄某某(已起诉)购买36张实名注册手机号码卡,非法获取公民个人手机号码36条,后将实名注册手机号码卡转卖给严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736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人民币共26736元。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2月2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扣押的物品;

2、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调取的交易明细;

3、同案人黄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将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翁晓环

2020年8月11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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