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诉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51991********,汉族,文化程度专科,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村**栋**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村乡**村**)。2019年7月9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猎头搜”网站(域名www.lietousou.com)上注册账号后,为获取积分以下载更多的公民个人信息,未经任何授权、许可,在上述网站上传“美团”、“新希望”、“温氏动保”等公司员工(其中部分员工的工作地点在广东省广州市)的姓名、手机号码、职务等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7221条,提供给网站其他会员下载使用。2019年7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笔记本电脑照片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3.被害人丁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亚东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户籍所在地(联系电话:13677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5张。
3.依法扣押的手机等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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