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Z66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1261988********,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户籍地安徽省毫州市谯城区**镇**村**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在“猎头搜”网站(网址:www.lietousou.com)上注册用户名为“14523****2@qq.com”的会员帐号,并通过“猎头搜”网站上传、发布“中兴通讯录2016”“浙江绿城集团”、“北京金融等行业高管人员”等包含姓名、电话、邮箱等内容的公司内部通讯录,非法提供给他人下载使用,以赚取会员积分用于下载其它会员上传、发布的公民个人信息,所下载信息均用于其在安徽合肥某公司、上海某公司任职时帮企业寻找合适人才。其中,被害人邹某云被侵害时所在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

经调取“猎头搜”网站服务器数据,并统计:2016年1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在“猎头搜”网站未经许可、自行收集上传、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文档22份,共涉及公民个人信息43159条,被不同ID用户下载共计446次,累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586878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蔚

检察官助理:余钢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一台等(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