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二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81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镇**村**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至9月,被告人王某某在网络上制作、销售可以读取他人移动电话内全部短信息、通讯录和移动电话经纬度定位信息并上传到指定服务器的软件。经对该服务器电子数据进行网络在线提取,自2020年9月9日至9月11日,该服务器共存储他人手机通讯录9万余条,手机经纬度位置信息400余条(其中手机号为1764317****的设备经纬度对应的地址为东城区东华门大街小区),手机短信息4万余条。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9月10日在湖北省大冶市**镇**村**号被民警抓获。涉案物品移动硬盘、手机、笔记本电脑、银行卡已被起获并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等;2.书证:应用打包记录、微信支付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远程在线提取数据;6.鉴定意见: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7.其它材料: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文滔
检察官助理陈希娟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换押证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意见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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