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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开检公刑诉〔2019〕36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住郓城县****村。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2月10日被郓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15年5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3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购买含有姓名和联系电话的公民个人信息,后让其员工冒充芝麻信用客服人员,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联系对方办理贷款业务并从中非法获利。2019年2月26日,侦查机关从被告人王某某处依法扣押纸质公民个人信息一宗、U盘一个,共涉及公民个人信息8800余条,王某某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电话单、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户庆潇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5.试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玉

2019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充材料一宗,光盘4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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