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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案)_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二刑诉〔2020〕Z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0196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海南省海口市人,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村**队,海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2020年6月11日被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变更取保候审,2020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冬冬,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被害人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左右,被告人王某某用自己的照片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在**办理一张名为“许某某”的虚假身份证件。2014年开始,因王某某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高消费,不能乘坐飞机等,其便开始使用许某某的虚假身份证件乘坐车辆、乘坐飞机、入住酒店、办理银行卡、手机卡等,以此逃避其被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的禁止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许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书证:许某某手机开户材料、**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海口**酒店有限公司出具的许某某住宿情况、银行卡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清单、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逃避失信被执行人禁止令,长期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用于生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管制一年五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等高消费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覃秋丹

2020年9月8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现住海口市龙华区**村,联系电话1897646****;

2.案卷材料1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证明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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