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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案)_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811979********,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镇**村,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经阿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8日被阿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经阿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原有C1驾驶证因在2016年期间到期未检证被注销,2017年年末王某某拨打了在单元楼道内的办证电话,向对方提供了自己的个人信息及照片,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办证所需的70元钱转给对方,对方通过快递的方式将伪造的B2驾驶证邮寄给王某某,之后王某某多次使用此驾驶证驾驶机动车,2019年12月28日,王某某驾驶黑B*****众泰牌汽车从讷河市往甘南县,行至阿某某境内111国道与G10绥满高速引道交叉口时,被正在执勤的阿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使用的虚假驾驶证;2.《案件来源说明》、3.被告人户籍证明、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刑事判决书》等书证;4.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印证指控案件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取得虚假机动车驾驶证后,在交警部门要求出示机动车驾驶证时,出示该证,严重妨害了驾驶证件的管理制度,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的规定,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有如实供述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俊龙

检察官助理:王重阳

2020年8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讷河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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