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37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191970********,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及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以800元价格让他人伪造了1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为本人,档案编号为13060600****的G型拖拉机驾驶证。2019年4月14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持伪造的G型拖拉机驾驶证驾驶皖094****号变型拖拉机,沿东台市溱东镇开二村农村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高二闸口北侧路口向北转弯时,与由南向北行驶转弯向东陈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使陈某某受伤,后处警民警发现王某某出示的G型拖拉机驾驶证存在伪造嫌疑。河北省涿州市农机监理站协查回函证明:该监理站未查询到该姓名为王某某,准驾车型为G(大中型拖拉机),驾驶证号为3209191970********,档案编号为13060600****的相符信息。经鉴定,陈某某右股骨下段骨折,构成轻伤一级。
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归案,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拖拉机驾驶证原件;
2.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让他人帮助其伪造驾驶证并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归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伟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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