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一部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3602221994********,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霞浦县**镇**村**号**室**乡**村**组**号。因涉嫌伪造、买卖证件罪于2020年9月3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霞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原有C1驾驶证,2019年9月间为方便自己就业,向制假证人员(另案处理)提供其本人相片以身份信息,花费人民币200元伪造了一本“姓名为王某某,证号为3602221994********,准驾车型为B2”的驾驶证。之后,被告人王某某到位于霞浦县的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霞浦东冲至火车站项目部担任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豫******号重型自卸货车在霞浦县下浒镇某某村路段与林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林某某受伤。经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所持有的B2驾驶证是假驾驶证;经福建正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林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十级伤残;经霞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4月28日,霞浦县公安局在处理王某某交通事故时,当场从其身上查获该伪造的驾驶证;2020年9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向霞浦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驾驶证原件等物证。2、书证: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驾驶证查询单、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违法前科情况查询单、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某某供述。4、鉴定结论:福建正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伤情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破坏社会秩序,伪造一本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安士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霞浦县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共3册。
3、起诉书8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式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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