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初,被告人王某某指使他人(身份不详)伪造了一个载有自己名字和身份信息的驾驶证。同年4月16日11时许,王某某无证驾驶轿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路与西二环交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王某某向执勤民警出示伪造的驾驶证后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指使他人伪造驾驶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可
附: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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