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67********,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因多次传唤不到案于2021年1月13日被该局变更为刑事拘留。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在自己的原A1A2驾驶证因超分、逾期未审验被降级、停止使用的情况下,为了能开重型半挂牵引车,遂于2019年1月间联系一名制售假证人员,以侯某某的真实驾驶证件信息及被告人王某某的照片伪造驾驶证一张,并在取得该证后在驾驶车辆时随身携带。2019年11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持该伪造驾驶证件驾驶皖F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途经连霍高速公路苏皖省界三堡公安检查站,被检查站民警检查时出示该驾驶证,后被发现该驾驶证系伪造而案发。
审查起诉环节,被告人王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驾驶证;
2.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驾驶员信息查询单等;
3.证人侯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安徽省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6.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伪造虚假的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瑛瑛
2021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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