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诉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201977********,汉族,大专文化,住江苏省常熟市**街道**新村**号,系常熟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6月22日由常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网络,以280元的价格委托他人伪造了1张署名为曹某某、照片为他人的假居民身份证。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居民身份证1张(系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
3.证人盛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伪造、买卖居民身份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徐芳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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