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住**街道**门,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3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双辽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双辽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戴某某在王某某手中购买一件假驾驶证,经查王某某伪造该驾驶证后邮寄给戴某某,王某某到案后供认不讳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王某某手机登录微信内五个“嫌疑账号”情况说明、账户主体查询详情、微信截图、情况说明、戴某某假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发案经过、破案经过、公民户籍信息证明、王某某户籍信息、证明、刑事判决书复印件、情况说明、王某某微信流水、戴某某微信流水、王某某农业银行流水、王某某户籍资料;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制作假的身份证件并向他人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满
检察官助理:董佳文
2021年1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四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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